这两份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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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顺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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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八五年元月十八日,襄阳县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会计胡某,在未受联社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情况下,以联社的名义口头申请襄阳县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给予贷款,建行在未见对方单位证明和委托代理书的情况下,与胡某同时签订了两份贷款合同。其中一份合同规定:“建行给联社货款160万元;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月(?)千分之五点五;还款期限为同年六月三十日;逾期还款部分加息千分之二点九”。另一份合同规定:“建行给联社贷款80万元;贷款种类为临时周转贷款;贷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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