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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摘 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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