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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摘    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 庭柱、陶齐氏夫妇生有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遗有祖遗房屋3间。陶齐氏于1941年将3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国祥名下并交了该房产权状。解放后该房产权仍由陶国祥登记,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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