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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代的提单效力
引用本文:张梅生.国际海运货代的提单效力[J].法学,2002(11).
作者姓名:张梅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关 键 词:提单  提单性质  跟单信用证  跟单托收  国际货运代理  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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