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货代的提单效力 |
| |
引用本文: | 张梅生.国际海运货代的提单效力[J].法学,2002(11). |
| |
作者姓名: | 张梅生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
关 键 词: | 提单 提单性质 跟单信用证 跟单托收 国际货运代理 货物收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