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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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德海.行政责任论[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0(4):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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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德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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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政治系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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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效而明确的行政责任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他既取决于行政责任规范的明确,也取决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即行政追究责任制的完备。行政责任静态地包含着行政责任的追究,但他本身却不具备追究的法制力量。在实践中,由于行政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的分离,导致行政责任的效能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把行政责任和行政追究责任加以区分,并突出行政追究责任在行政责任中的作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责任。他从属于行政责任,但又是对行政责任的保障。行政追究责任把行政责任的追究法制化,使行政责任成为一种必然和应当,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责任的责任效能。因此,行政追究责任是行政责任逻辑上的深化和现实化,也是我国依法行政中不可或缺的行政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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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责任 责任效能 行政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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