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法定刑的调整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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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宪权.《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法定刑的调整与适用[J].比较法研究,2021(2):12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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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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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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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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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调整了18项个罪的自由刑以及9项个罪的财产刑。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并不意味着刑法一定要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配置保持一致或均衡。对非法集资犯罪法定刑的加重并不可取。相较无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是更优的立法选择。将集资诈骗罪的三档法定刑压缩为二档是囿于立法技术的无奈之举,原刑法规定的第三档量刑幅度并未被取消,而是并入修正后刑法规定第二档法定刑中。追诉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规定,应当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结合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变化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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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十一) 法定刑 自由刑 罚金刑 从旧兼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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