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某公司招聘王先生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并与其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在试用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王先生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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