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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人能力理论的思考
作者姓名:胡安潮
摘    要:众所周知,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法人的能力问题有着不容置疑的论述,即:法人的能力来源于法人本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的范围,法人不具有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以外的权利能力。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一致性,因此,法人的行为能力不得超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同时,在民法理论上,还将责任能力视为行为能力的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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