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 ,参照立法法有关法律案审议程序的规定 ,对地方立法中的“统一审议”可概括为 :对列入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在各代表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的基础上 ,由具有统一审议职能的机构进行审议 ,并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由此可见 ,“统一审议”包括三层涵义 :第一 ,统一审议的主体是具有统一审议职能的机构。这个机构必须是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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