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建构制度性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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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琼.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建构制度性特权[J].美国研究,2023(2):30-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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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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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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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完善与中国的政策选项研究”(项目编号17CGJ01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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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公约却是美国海洋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美国推动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公约多部分内容的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与起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美国对新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就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框架结构等完整方案。在谈判、起草新海洋法公约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以其本国利益为导向,坚持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做出适当妥协。美国利益深嵌于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之中,演化为美国在公约中的制度性特权。无论美国是否加入公约,它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享有这些制度性特权。这与当今国际格局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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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外交 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规则制定 争端解决机制 制度性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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