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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
作者姓名:陈杭平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判决效力体系性研究”(19BFX08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关 键 词:仲裁协议  主观范围  意思表示  书面方式  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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