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上性侵受照护人罪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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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坦,赵冠男.德国刑法上性侵受照护人罪及其启示[J].犯罪研究,2022(4):1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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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坦 赵冠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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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长沙学院法学院;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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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长沙学院2019年度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F2121);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德文版)”(项目编号:17WFX00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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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刑法典》第174条规定之性侵受照护人罪的修订沿革明显呈现不断趋严的立法趋势,实践中节节下降的案发数量体现了修法的惩治实效。性侵受照护人罪的法益内涵应为受照护人消极面向的性自主,而本罪的罪名性质应为抽象危险犯。第17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类规定了个体照护关系下的、机构照护关系下的和无身体接触的性侵受照护人罪行,第1款又涵括了性侵受教养或照顾者,滥用教育、职务或工作关系性侵,以及性侵后代三种情形。德国刑法具有的细致的类型设计、体系的罪行构建、清晰的层次划分、紧密的条款关联、系统的法律修改和良性的司法互动等特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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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德国刑法典 性侵受照护人罪 法益内涵 犯罪构成 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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