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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作者姓名:李扬  袁振宗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 中山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反公地悲剧的法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研究”(18BFX16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限制竞争效果应该从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两方面出发,在个案中予以界定。互联网平台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征,这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罚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关 键 词:互联网平台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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