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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为何辞职?
引用本文:杜方文.代表们为何辞职?[J].南风窗,2005(15).
作者姓名:杜方文
作者单位:《浙江人大》杂志 执行总编辑
摘    要:背景链接]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关于代表职务的退出机制,《代表法》设置了6种情形,即: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便被终止。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的部分县、区依据法律有关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了一种被人称之为"建议辞职"的制度,而受到广泛关注。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施秉良介绍,自2003年县区换届以来,全市所辖各县、区已有近百名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县级人大任期为5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如此众多的代表相继辞去代表职务,这一现象在浙江乃至全国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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