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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健是要正确区分“违法所得”与“非法求利”
作者姓名:周玖林
作者单位: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案情简介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向集体提出申请土地转让的情况下),非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某农村的集体土地(已被修建高速路毁损)非法转让给他人,用于建房和建修理厂,共计非法转让土地4.466亩,违法所得523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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