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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工地使用的电缆未遂应定何罪
引用本文:安静超.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工地使用的电缆未遂应定何罪[J].中国检察官,2013(18):76.
作者姓名:安静超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李某经事先踩点,于2012年7月27日凌晨携带夹钳等作案工具在某小学工地盗窃施工使用的电缆。当李某使用工具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欲盗割铜芯线时,被巡逻的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破坏的电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12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行为的定性。

关 键 词:盗窃罪  电缆  性手段  电力设备  数额较大  盗窃案件  公安机关  行为犯  破坏  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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