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海洋行政执法过程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是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继续扩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往往会向当事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停通知书")。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工程条例》中,都对责停通知书的发放做了相关规定,而《海岛保护法》中,并没有关于发放责停通知书的法条规定,令执法人员在办理海岛类行政处罚案件时产生了困惑。笔者现就海岛类行政处罚案件中责停通知书发放的依据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执法实践产生一定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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