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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斡旋受贿被判刑的反贪局长
作者姓名:晓妍
作者单位:党风月报杂志社
摘    要: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从法理解释,学者又把此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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