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与刘小春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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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新举.自然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与刘小春商榷[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4):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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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新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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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1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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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小春先生刊登了题为《自然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文章,他的论据主要为:法律是人法;自然体成为法律主体会存在理论障碍;赋予自然体以主体权利,人类将面临多重困惑。笔者认为:以上论据不足以对自然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有力的否定,自然主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既存在着理论依据又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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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体 可能性 后现代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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