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的公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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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辰.和谐社会中的公诉工作[J].内蒙古检察,2005(5):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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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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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科右前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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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其中“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途径,无论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做主,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实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诉部门鉴于指控犯罪、打击犯罪、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职责所在,就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安定有序地生产、生活,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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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 和谐相处 公诉工作 人民当家做主 中国共产党领导 打击犯罪 公平正义 民主法治 人与自然 依法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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