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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屏幕显示法律保护的焦点
引用本文:虞永强.计算机屏幕显示法律保护的焦点[J].科技与法律,1992(3).
作者姓名:虞永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
摘    要: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最初主要围绕程序的作品性问题来进行,并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一方认为,程序被复制在只读存储器内,构成该存储器不可分的组成部分;相反的一方则认为,程序尽管依附于只读存储器或其它物体载体上,但它是可以脱离特定的物质载体而独立存在的作品。这一争论,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的美国威廉电器公司诉国际商标公司一案,才得到权威性的解决。该案判决确认了程序作为一种作品,独立于体现其内容的物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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