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危险物质)行为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
| |
引用本文: | 周洪波.投毒(危险物质)行为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7(3):53-56. |
| |
作者姓名: | 周洪波 |
| |
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
| |
摘 要: | 基本案情]
案例1: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利,勾结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后9次将毒鼠药磷化锌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毛猪1至2头,总共毒死村民毛猪16头,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直接投毒,被告人李某望风。事后,二人分别单独或一起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加工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加工厂及时发现猪肉有毒,即采取了必要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关 键 词: | 危险物质 投毒 食品加工厂 数罪 行为 被告人 危害后果 死猪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