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再探讨——以我国主流刑法学教科书为评论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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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燕山 孟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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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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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对其内涵合理的界定及充实,是科学厘定犯罪行为人对此承担义务的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诸如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已经达成共识,但又将对行为性质和行为客体的认识纳入认识的范畴,存在体系上的内在冲突,其根源在于将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事实的等同;将认识因素有无的标准界定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貌似科学,实际上难于把握;唯有坚持客观标准,以常识、常情、常理平等地对待相应的行为人,方能将刑法中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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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识因素 行为性质 行为客体 认识因素的标准 客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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