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重新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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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进德.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重新定位[J].广东法学,2002(1):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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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进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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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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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统一合同法也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自从债之相对性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后,债权的不可侵性便逐渐被确立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也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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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 人民法院 财产 到期债权 统一合同法 债的保全制度 转让 规定 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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