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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制度背景下缔约国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作者姓名:桂静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岩礁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以冲之鸟礁为视角”(项目编号12YJCZH14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为具有其国籍或其有效控制的深海底活动承包者提供担保。缔约国因此也承担着健全国内立法的义务,以及承包者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缔约国国内立法如何确保承包者履行义务、应当采取怎样的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对这些问题予以细化。为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对我国深海底立法提出的挑战,我国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并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关 键 词:深海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缔约国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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