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成功之路——云南省玉溪、陆良改革村级体制,实行村民自治的做法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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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昆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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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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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玉溪、陆良等市县开展的改革村级体制,实行村民自治的试点工作,是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上民主、经济上公开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他们的试点工作已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给了我们多方面的启示。一、改革村级体制,实行村民自治的动因首先,这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客观要求。村公所(办事处)的管理体制以及由上级委派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的做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能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民自主生产、自主经营,成为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其政治上民主,经济上公开的要求日益强烈,这种体制的弊端也就暴露得十分明显,诸如村级管理行政化,村干部选聘、管理“机关化”,机构重叠,管理层次多样化;干部任免制,对上不对下,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滋生腐败行为,形成农村热点问题多。如此种种,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村级体制,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就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是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村级行政管理体制,使农民的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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