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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
引用本文:陈为明.《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85-89.
作者姓名:陈为明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 ,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笔者认为 ,由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有鉴于此 ,本文从分析《案发经过》的概念、作用和历史沿革入手 ,对《案发经过》是否属证据以及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充分论证 ,进而提出《案发经过》已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建议废除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惯例。

关 键 词:案发经过  作用证据

Case Course Not Supposed to Be Used as Evide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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