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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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为明.《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8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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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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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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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 ,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笔者认为 ,由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有鉴于此 ,本文从分析《案发经过》的概念、作用和历史沿革入手 ,对《案发经过》是否属证据以及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充分论证 ,进而提出《案发经过》已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建议废除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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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发经过 作用证据 |
Case Course Not Supposed to Be Used as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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