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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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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