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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引用本文:张少栋,李霞.论公务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2):86-89.
作者姓名:张少栋  李霞
作者单位:1.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2.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公务员必须承担一定的保密义务,这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公务员保密义务的范围除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还应包括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的规定存在着许多缺陷,扩大公务员的保密义务范围,明确公务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及责任,是完善公务员相关制度的重点。

关 键 词:公务员  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
文章编号:1008-410X(2005)02-0086-04
修稿时间: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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