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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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克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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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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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者认为:在法律上未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受贿行为分别作出规定以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内容,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一般主体也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主体);法人代表为了法人利益并基于法人意思而收受贿赂,属法人犯罪,法人也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何正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问题,需要根据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理论来解决.文中对“回扣”能否构成受贿罪,也作了较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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