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王利毅、张丽霞与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上诉案评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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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言浩.论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王利毅、张丽霞与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上诉案评释[J].法学,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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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言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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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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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住客在宾馆内遭第三人侵害,宾馆若疏于注意,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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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护义务 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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