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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王利毅、张丽霞与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上诉案评释
作者姓名:刘言浩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住客在宾馆内遭第三人侵害,宾馆若疏于注意,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 键 词:保护义务  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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