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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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桂生.《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法理分析[J].法学家,2014(1):6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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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桂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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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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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刑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9条第1款给共犯从属性说留出了论证空间,但刑法第29条第2款构成了该说的法律障碍,该款事实上反映的是教唆的独立性。在解释该款时,应将法律规定上教唆的未遂和学理上未遂的教唆区分开,并将该款解释为立法上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成立的例外条款。虽然独立性例外说和两重性说一样,都会促成将第29条第2款解释为未遂,以及都无法解决因立法之故而导致的处刑失调,但在法律适用上和从属性原则立场上,独立性例外说并不同于两重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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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第条第款 教唆的未遂 独立性例外说 两重性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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