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4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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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鸣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4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349-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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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鸣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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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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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先后到重庆、广东、江苏、贵州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召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人大法制机构和政府环保部门座谈会;邀请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人大法制机构的同志共同研究修改草案。各方面意见认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的法律,一方面要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制度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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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法 法律委员会 审议意见 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保部门 法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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