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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引用本文:刘明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1999(4).
作者姓名:刘明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为的受贿,也是以行为人职权、地位的影响,即权力的行使产生的对人和事的制约作用为基础的。因此,要认定行为人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本人从中收取请托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在其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作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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