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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机关的名称等问题的通知
摘    要: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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