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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库暂行办法
摘    要:第一条江西省省欵之收支在华中人民政府未颁布统一金库制度以前,为统一全省财政并适应税收及地方田赋公代金公安司法罚欵等与支用机关之需要,特根据中原人民政府关于解缴公欵之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金库采用委托代理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委托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办理经管省财政上一切现金收支事务。第三条江西省金库以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设省金库,本省各支行设分库,各县办事处设支库,办理金库业务。第四条省金库在行政上由人民银行领导,为银行机构之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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