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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与“协商”是符合国情的备案审查方式
引用本文:李松锋. “沟通”与“协商”是符合国情的备案审查方式[J]. 法学, 2019, 0(3): 17-29
作者姓名:李松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受到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培养支持项目资助
摘    要: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肩负着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制度使命。在制度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备案审查形成了以"沟通""协商"为主的纠错机制,通过审查机关、制定机关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反复"磨合",寻求对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性的共识型判断,进而予以纠正,而不是直接通过改变或撤销的方式将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否决。这种"共识型"纠错模式体现了一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政治理念,有效缓解了制度设计中多元审查可能出现的分歧,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还有利于确保审查判断的政治正确,符合当前中国的政治实践,有效解决了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纠错问题,是中国宪法性制度的特色与贡献。

关 键 词:备案审查  “沟通”  “协商”  宪法监督  地方经验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is a Method of Record and Review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Condition
Li Songfeng.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is a Method of Record and Review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Condition[J]. Legal Science Monthly, 2019, 0(3): 17-29
Authors:Li Songf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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