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的“天下共同体”到1946年宪法中的民族——一种观念史的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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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涂四益.从传统的“天下共同体”到1946年宪法中的民族——一种观念史的疏理[J].法学评论,2019,37(4):4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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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涂四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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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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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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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代天下主义的民族主义,经历了民族建国主义、民族平等协助主义和民族融合主义三个阶段。民国时期的理论家们则基于不同的民族定义,分别将中国定性为单一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和多元一体的复合型国家。近代的民族理论和民族主义理论,都忽视了民族共同体之应区别于天下共同体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价值内核的面相,忽视了民族共同体之作为新的人类组织方式的本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民族为不具有政治意义的纯粹文化团体,回避中华民族和中华国族的概念,意味着民族主义运动的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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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天下主义 民族 民族主义 公民共同体 文化共同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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