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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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练军.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J].法学论坛,2019,34(1):3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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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练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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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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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中国特色清廉指数与国家腐败治理能力指数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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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追诉有时效乃法治的应然内涵,监察追诉应像刑事追诉一样受时效之限制。缺乏时效之规定,此乃监察法的一大缺憾。为监察追诉设置时效的理由主要有:超过一定期限再予以追诉具有非道德性;及时开展追诉才能达到预防腐败效果,逾期追诉预防效果不佳;逾期追诉成本高昂,浪费公帑现象自然无法避免。监察追诉时效的期限,分为监察立案的期限和监察移送的期限,监察立案的期限设定为三年比较合适,而监察移送的期限设定为三个月较为合理。关于监察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设置,有立法经验和立法先例可供借鉴,此等立法技术问题不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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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委员会 时效制度 期限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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