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体现,而不是量刑规则。不论是从合法权限还是理论解读的角度,司法解释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都应予以否定。帮助行为正犯化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并不矛盾,其思想基础也不在于罪刑均衡,而是严密刑事法网和轻缓刑罚处罚的双重考量。《刑法》第287条之二中的帮助行为对实际正犯行为仍然具有部分的事实从属性,且由于该行为的业务性特征及法条表述的开放性,应当对该罪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的基本立场。在类型性限定的基础上,应以法益侵害为指导原则、客观归责为解释工具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通过立法扩张司法限缩的模式平衡网络空间中的自由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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