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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引用本文:劳东燕.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J]. 法学研究, 2019, 41(5): 118-137
作者姓名:劳东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
摘    要:基于融贯性的要求,界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权力的支配类 型与职权特性的演变,放在现代公法体系的框架下来进行。在家产制国家,职权具 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职位作为私人财产而存在,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官吏背叛 了对支配者的人身忠诚关系。在现代国家,职权表现出去人身化与非财产性的特 点,职位具有公共性,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演变为违反不得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 的义务,把公共职位当作私有财产来对待。基于此,受贿犯罪的法益应当是公职的 不可谋私利性,其在不法构造上不以形成交易关系为必要。公职不可谋私利说与作 为通说的廉洁性说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实质区别。公职不可谋私利说可以合理解 决受贿犯罪的刑法解释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要求,能 够妥当地将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纳入处罚范围。

关 键 词:受贿犯罪  保护法益  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Protected Legal Interests of Bribery Crimes
LAO Dongyan. Protected Legal Interests of Bribery Crimes[J]. Chinese Journal of Law, 2019, 41(5): 118-137
Authors:LAO Dongyan
Abstract:LAO Dongyan
Keywords:bribery crimes  protected legal interest  non-self-profitability of public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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