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问题
作者姓名:吴训祥
作者单位: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摘    要: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紧急管理  见义勇为  必要费用  适当补偿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