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职能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兼论中国特色监察监督系统的规范性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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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昌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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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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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哲社办一般课题;上海社会科学院人才引进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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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察体制改革使中国腐败治理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补齐制度短板,全面优化"不能腐"制度体系,成为推进腐败治理发展的关键所在。《监察法》授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与处置三大职能,而监督职能则是第一职能,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根本转型的第一生产力,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升监督效能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强化监督职能及其实现路径,激活全面法制系统中的权力制约功能,而其观念前提就是要以监察监督为中心,构建中国新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监察"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对此,有必要引入"公权合规计划"理论,以之为基础,进行理论与规范体系的同步构建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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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委员会 监督职能 合规计划 理论逻辑 实现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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