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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衔接——基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视角
作者姓名:张辉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研究》;并受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资助
摘    要: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权主要体现为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权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如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罚款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对于这些在功能上相似、形式上重合的责任承担方式,关键问题是如何协调与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概念出发,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具体案例,认为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应当遵循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司法权应充分尊重行政权,对于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司法权应该避免介入,司法权应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弥补。

关 键 词:环境行政权  司法权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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