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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况”应限于法律过时——以《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与第104条为分析基础
作者姓名:汤善鹏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
摘    要:《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规定,如果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在第104条明确了"两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学术界对"新的情况"的理解存在"过严"和"过宽"的立场,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过时和法律滞后这两种"新的情况"的区分。实际上,《立法法》中"新的情况"应当限制在法律过时领域排除法律滞后。由于法律过时在认定依据上具有复杂性,在处理时应当诉诸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两高"应当认真对待《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提案权,以便协同应对当下中国日益突出的法律过时现象。

关 键 词:“新的情况”  法律过时  法律滞后  民主合法性  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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