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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积极股东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投服中心为例的分析
引用本文:郭雳.作为积极股东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投服中心为例的分析[J].法学,2019(8):148-159.
作者姓名:郭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也是作者所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证券监管者主导建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积极股东出现,并获得一系列法定授权,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版图中不可忽视的新现象。这种特殊的股东积极主义有其理论与现实合理性,并有望伴随着《证券法》的修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因各种约束条件而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适当匹配行权议题与手段,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深化其股东积极主义探索的关键。监管者在助推这类新型股东积极主义的同时,应当对其所难以触及领域的替代性市场机制保持开放态度。

关 键 词:股东积极主义  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服中心  公司治理  《证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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