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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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天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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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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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在地方事务管理中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应作相应的调整,先行性立法的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创新大有可为。地方立法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生长点,地方立法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突出内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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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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