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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引用本文:夏军.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J].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3, 0(5): 36-39
作者姓名:夏军
作者单位:湖北省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22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 ,但在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中具有法定效力。行政机关的大量行政行为和审判机关的许多裁决都是直接或间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故此 ,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层级效力、依据效力问题 ,对于推进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效力层级  依据效力
文章编号:1671-7155(2003)05-0036-04
修稿时间:2003-09-01

On the Administrative Standard Documents and their Effec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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