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再谈此案该定何罪
引用本文:陈铁强.再谈此案该定何罪[J].律师世界,1995(2).
作者姓名:陈铁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律师世界》1994年第9期刊登了曾刚《也谈此案该定何罪》一文。在文中,曾刚对卓学龙《是把劫还是敲诈勒索罪》(《律师也养》1993fy第2期们一文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原文中的被吉林某、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损劫罪,而巨定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碑罚。在这里,笔者对曾叫刘案件定性的分析没有异议。被吉林某、胡某实穿工后制服,携带电警棍等工冥夜没路卡非法查车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形式上冒,的确既触犯了冒死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又同的触犯了敲诈勒索罪。但这到反复两罪还是一罪?预不颈实行数罪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